“家庭教会的公开化与中国社会的民主化”笔记 by 余杰

标题:家庭教会的公开化与中国社会的民主化

演讲人:余杰

时间:2010年04月24日 15:00~18:00

内容:

城市中的新兴教会

一些特点:

90年代以后,家庭教会的形式开始在城市得到发展,其背景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劳动力的转移。这使得家庭教会的发展,在2000后,从农村逐步扩展到包括四个直辖市以及省会和其他经济发达的50余个大中城市。

家庭教会被誉为最有组织的NGO,通常是以地下组织的形式而存在[1]。其成员也已经从农村的贫民,加入了大量的知识分子[2]。知识分子的加入,使得家庭教会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新的三位一体:改革中的信仰,保守的政治观以及新教的生活方式[3]

超越合法化的家庭教会的公开化

在官方看来,家庭教会的合法化,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家庭教会对神学的理解问题,因为家庭教会基本都是新教。另一个是经济问题,在官方看来,家庭教会的模式,一定会在经济上出现问题,比如非法集资之类的。

但实际上,最大的冲突,可能来自《宪法》和《圣经》之间。具体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应该是备案制度,而不应该是现行的审查制度,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审查。第二,是宗教事务应该独立,受尊重,享有自由,而不是被歧视。现在把宗教活动规定在宗教场所以内,对宗教人士大惊小怪,实际上就是一种歧视。第三是政教分离的原则,这个在后面还要提到。

在中国,家庭教会的合法化,是由两个法规所决定的,一个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另一个是《宗教事务条例》。这两个法规都是国务院令,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1999年的,《宗教事务条例》是2005年的。二者都不是法律,不是由人大审议通过的,所以如果真正用来管理宗教事务的话,其实是不够严谨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 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如果业务主管不是神职部门的话,这显然是与教义相违背的。所以这个只能由官方的“三自爱国教会”来充当,而即使是这样,由于三自教会本身的宗旨是违背教义的[4],很多虔诚的基督徒并不承认他们的宗教地位。此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社会团体的条件中,第二款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 有必要成立的。──这也使得在已经取得官方地位的“三自爱国教会”之外,无法成立新的家庭教会组织,几乎将家庭教会合法化的途径全部堵死了。

而将教会归为社会团体的,则是《宗教事务条例》。其中第六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即使家庭教会侥幸,获得了场地的批准,被迫服从“三自爱国教会”的作为主管机构,仍然还有最后一道无法逾越的障碍。那就是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以及更具体的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我们可以注意到,在整个长度不到五十条的《宗教事务条例》中,涉及“宗教事务部门”的论述就有超过20条。这个部门的权力,显然也不仅仅只是适用于基督教,也包括佛教,伊斯兰教等等。这就是说,实际上存在一个超宗教的宗教部门在管理不同宗教的事务。这不但是违背教义的,也是违背“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那怕是非宗教人士也不能容忍的。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要追求家庭教会的合法性,是一件缘木求鱼的事情。所以,家庭教会现在的做法是,直接从宪法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5]出发,追求宪法合法性下的公开化,并且已经在很多方面取得相当的成绩。包括,城市的家庭教会已经从地下半地下,以公寓为活动地,走向了公开的写字楼,拥有自己的网站和出版物,和海外的宗教团体取得联系和开展合作,认真谋划和筹备宗教节日,如复活节,圣诞节等等,也在慈善和教育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基督教与公民社会的建设

互联网的发展,已经给中国提供了一个公民社会的雏形。在互联网上活跃着不少“公共知识分子”。所谓公共知识分子,一般来说,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他们必须具备知识而不仅仅只是常识,表现也需要显得专业些,其次,他们必须具备和公共性相匹配的理念。他们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也往往与起知识专业素养相关。

在一些关于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基督徒,典型的如柏杨[6]、艾晓明[7]等等,已经占到了名单的10%左右。而根据余杰走访的结果来看,他个人认为,中国的基督徒规模已经达到了五千万到六千万人的规模[8]。那么公共知识分子中基督徒的比例,已经超过了基督徒的比例,基督徒已经积极入世了。

这和90年代以前,以个人为主的文化基督徒是占主流地位的,他们一般不参与教会的活动,而现在,公共知识分子往往都是教会基督徒。这也应该是和家庭教会的公开化息息相关的。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不应该仅仅只关注制度层面的问题,文化,观念(以及受他们影响下的生活和思维方式),都应该顺应社会的发展,做出相应的改变。

从历史的角度看,基督教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来。余杰比较推崇邱吉尔的一个说法[9]:英语国家就是一体的。英语背后所包含的文化价值,信仰已经远远超过了民族的界限。这是其他文化所不能比拟的。而中国从来没有真正学习过英语国家,之前是学习法国的启蒙主义,然后是德国的民粹主义,最后是苏俄的共产主义。这些主义在他们自己的国家都没发展的很好,也没有给中国带来更好的发展。

基督教背后的价值

人权至上[10]。在美国的《独立宣言》里说,人人因为都是被上帝所造而平等[11],以说明人权是一种普世的权利。而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民主,本身也不是一种万能的制度,它只是所有制度中最不坏的一种,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权。民主本身,也不是价值所在。

宽容与和解。这个主要是非暴力的问题。在当年南非解除种族隔离制度的时候,基督教在防止掌权的黑人反过来迫害白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得南非的解放虽然艰难,但也还算平稳。这也包括他们在东欧解体的时候发挥的巨大作用。非暴力,本身不是一个策略的问题,对基督徒来说,它就是一种信仰。

爱与信任。基督教的教义《圣经》,实际上是由契约精神所统领的。这在摩西出埃及后与上帝立约可以看出。这种契约精神,也是凝聚家庭,让社会发挥作用的基础。而在中国,信任已经被类似钓鱼执法,开胸验肺这样的恶性事件撕裂开了。基督教能在重塑这方面的信仰上,发挥积极作用。

问答环节

问答环节中好的问题不多,这里只列出我感兴趣的。

关于非暴力的问题,余杰认为,基督徒也不是一味的反对暴力。比如他认为,人民是可以处死暴君的[12]

余杰是反对杨佳的暴力行为的。理由最重要的是非暴力的信仰,当然,即使是从反抗的角度来看,他的作为也是不大可取的。因为他暴力侵害的对象,并不是当年迫害他的人。而对无辜的人使用暴力,是理应受到谴责的。

余杰认为,家庭教会的公开化,有助于让人们分辨和清除社会上的邪教和异端。这包括他对罗门教以及加尔文的见解。罗门教在正统的基督徒看来,是异端,但余杰认为,因为公开化的存在,他们的教义虽然与正统的不同,但不是那种极端的,偏激的,乃至邪恶的。大不了当成另一种宗教形式就是了。而加尔文的争执,来源于一本叫做《异端的权利》的书,当初其背景是,希特勒上台。而在国内引进的时候,正好是文革结束。这种背景下,作者显然需要借助书里的人物来阐述自己的一些观点,至于有选择性的使用资料就不足为奇了。客观上,它的确发挥了启蒙的作用,只是对加尔文本人不是特别公平了。

余杰有提到,在香港,有的家庭教会是以公司的名义注册的,内地没有这样的情况,但也许可以借鉴。而反过来的,NGO借鉴家庭教会这样的公开化模式,他没有研究过,说不好。

在达赖喇嘛的问题上,余杰说,西方社会基本上认为,他是一个和罗马教宗一样值得敬仰的人。

关于基督徒为什么要参与公民建设,余杰认为,这是一种赎罪的精神,也是在遵从上帝的召唤。实际上,基督徒自有其社会责任。在第二届洛桑会议上通过的《洛桑信约》中,第五章明确提出了基督徒的社会责任:

我们确信,上帝是全人类的创造者及审判者,所以我们应当共同负担起他对人类社会的公义及和好的关注,以及对那些受各种压迫的人的自由的关注。因为每个人都是按上帝的形像造的,不论种族、宗教、肤色、文化、阶层、性别或年龄,每个人都有内在的尊严,所以应当受到尊重及服事,而不应受到剥削。我们在此表示忏悔,因我们忽略了社会关怀,有时认为布道与社会关怀是互相排斥的。尽管与人和好并不等同于与上帝和好,社会关怀也不等同于布道,政治解放也不等同于救恩,我们还是确信:福音布道和社会政治关怀都是我们基督徒的责任。因为这两方面是我们在神论和人论的教义上,以及我们对邻舍的爱和对基督的顺服的必要体现。救恩的信息也包含对各种形式的疏离、压迫及歧视的审判。无论何处有罪恶与不公正的事,我们都要勇敢地斥责。当人们接受基督时,他们就得以重生,进入他的国度;他们不仅必须努力在这不义的世界中彰显上帝的公义,还要传扬他的公义。我们所宣告的救恩应当在个人生命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改变我们。信心没有行为就是死的。(徒17:26, 31;创18:25;赛1:17;诗45:7;创1:26-27;雅3:9;利19:18;路6:27, 35;雅2:14-26;约3:3, 5;太5:20;太6:33;林后3:18;雅2:20)


[1] 这部分的内容,于建嵘有比较详实的调查和论述。

[2] 余杰,王怡,艾晓明等等都是他们的代表人物。其实我还在追想杨小凯,他也是基督徒。

[3] 在这里我可不可以理解为,中国家庭教会,大多是新教的?不过这和新教的教义也是相符合的吧。如果如天主教那种,必须通过神职人员才能赎罪忏悔的话,可能家庭教会就不能存在了。

[4] 《三自爱国教会》,1950年的“三自宣言”在“总的任务”中说“中国基督教教会及团体彻底拥护共同纲领,在政府的领导下,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为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在一些教会领袖看来,“在政府领导下”完全违背了教会以基督为元首的基本原则。

[5]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6] 台湾著名学者,已故。

[7] 中山大学教授,曾深入参与黄静案,杨佳案等

[8] 或者仅是家庭教会的规模?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

[9] 他后来在问答环节也多次提到这句话。

[10] 当然,神权是第一位的,但它是独立在社会之外的,所以认为人权第一并不为过。

[11] 通常的译法是“人人生而平等”,但如果对照原文来看的话,这个翻译是错误,至少是不确切的。

[12] 而我个人的看法是,既然人是由上帝创造的,那么也只有上帝才能拿走人的生命,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的。否则就是犯了忤逆的罪了。

《公民维权与社会转型》笔记 by 滕彪

标题:公民维权与社会转型

演讲人:滕彪

时间:2010年05月01日 15:00~18:00

内容:

公民维权运动的历史[1]

公民的维权活动,最早可追溯到50年代所发起的“司法改革”。虽然面临极权主义的压迫和干涉,这些司法界的前辈们还是以自己的方式作了反抗。比如,在签署审判书的时候,故意遗漏“判”字,只审不判。

在整个六七十年代,只有维权的个案,没有运动可言。而行动的方式也只是停留在喊“口号”的阶段。其延续有后来的1992年的“自由民主党”,“自由工会。”98年

维权从个案演变成运动,是和“民主运动”(简称“民运”)息息相关的。89年出台《行政诉讼法》后,使得民告官成为了可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包括张思之,莫少平等前辈的努力,把律师行业推到了一个新的地位。依据是后来修订的《刑法》的第105条第2款。

八九十年代的民运,是以“公开信”的形式为主,而维权基本就是民运。这些公开信往往以要求“真相”的名义发表,参与者更多的依靠作家,异见人士,NGO成员等等。当时这种公开信的签名征集是非常困难的,因为需要挨家挨户的找人,是风险很大的活动,值得我们现在的人钦佩。最早的公开信可以追溯到1966年外国语学院的19岁学生王荣芬所发表的退团声明。后来比较重要的,包括1994年3月的“19条政纲”,这被认为是《08宪章》的雏形。此外,比较重要的还包括“天安门母亲”的公开信等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维权运动走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随着孙志刚,孙大午,小思怡,许志永等等的事件相继爆发,《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制度》被废除,这一年被学者们喻为中国的“维权运动元年[2]”。这种势头一直延续到今天,丁子琳的“天安门母亲运动”,一些关于“法轮功”的运动也包括其中。

维权运动,第一次将对自由民主的追求,落实到具体的社会行动上来。可以说,“自由主义的行动果实,就是维权运动[3]”。

维权运动的空间

维权运动可以利用的发展空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度资源。起因是来自“依法治国”理念下的政权的合法化运动,这包括2001年的《立法法》、2008年的《信息公开法》等等。而且,律师这个行业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诉讼的可能性和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充。

  2. 媒体空间。媒体已经不简单的是党的喉舌,市场化的压力,逼迫媒体去完全意识形态化,所以,他们一面要让老干部高兴,一面也要让老百姓高兴,这使得很多时候,他们在中宣部的压力下,也要打一些擦边球。

  3.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但给了媒体关注的空间,也因为百姓收入的提高,有了维权的空间,不然,温饱都不能解决的时候,维权就比较空谈了。

  4. 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了信息流通的速度,减少了信息的流通成本,扩充了监管的边界,使得更多维权操作成为可能。

这些维权的空间,再结合越来越被人所熟知和认同的自由主义理论,在包括家庭教会和各种NGO组织的帮助下,得以进一步的发展。

维权的政治化问题

总的来说,维权运动是改良的一种。莫少平提出过,应该做到“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专业问题技术化”。而且,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概念上,价值(政治化)与事实判断(被政治化)的区分。

  1. 从律师伦理的角度来说,当事人的利益最为重要,如无必要,不应该掺杂其他的诉求。具体例子包括三鹿毒奶案中,部分和解撤诉的案子,使得受害者拿到了赔偿。

  2. 对政治以及政治化的本身的理解,必须还原其真实的含义。

  3. 维权的形式需要多样性,多层次化。要每个维权人士依靠自己的能力,判断,兴趣等等做出选择,不能一概而论。

  4. 所谓的“激进维权”(或者说是“高调维权”),虽然有可能造成维权失败,但这种个案的失败不代表维权运动的整体失败,而且往往这样的失败,会促进社会的反思,从而有可能带来更大的进步。这种进步,也必须归功于维权者自身的努力,以及付出的代价。而且,往往付出的代价越大,社会的进步也就越大。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进行道德绑架,不能强迫维权者牺牲自己来成就这个进步。这样对维权者的不公平,对社会的伤害大大超过了其收益。

  5. 维权运动的失败,不能归罪于政治化,这需要看具体问题。比如很多性质一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其判决的结果也不一样。

  6. 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本身也不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推进的关系。

  7. 不同的个案,不同的个人,不能完全类比,在需要做出的策略选择中,也包括是否政治化。比如,法轮功的案件必须政治化,因为律师辩护不能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判决结果。而毒奶粉的案件中,去政治化能对为受害者争取赔偿更为有利。

维权运动发展的前景

其实我们现在的维权环境比以前要好很多,在这种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明确,清晰的诉求,在法律以及法律之外都应该积极主张和争取个人的合法权利。这将开创一个政治生活的新局面。

问答环节

死刑的问题:滕彪是反对死刑的,理由包括:1、司法总是不完美的,包括立法的不完美,以及司法实践的不完美。而死刑是不可逆的。一旦出现错判误判,会出现不可挽回的情况;2、不能以制造新的悲剧来取代已经发生的悲剧;3、死刑并不能震慑犯罪,简单化的处理反而减少了社会的反思;4、人的想法和实施之间总是存在距离,简单的实施死刑,是意气用事;5、对人来说,只有死亡可以结束生命,生命本身不可以结束生命[4]

维权的边界问题:维护公民和族群的合法权利没有边界,而行事的边界则是法制理性非暴力。需要注意的是,非暴力是在不合作的情况下,而不是在合作的情况下提出的。

浦志强律师对“被政治化”问题的补充,以谭作人案为例,原本是因为调查四川地震受害儿童的问题,但因为这个涉及到地方的利益,所以最后罪名是和六四有关的颠覆国家罪。在这种情况下,辩护是这么作的,1、针对检方关于谭作人所说是否属实的指控,要求检方举证,传唤李鹏,陈希同等作证人;2、即使谭作人所说不正确,那么这是否就是颠覆国家罪;3、谭作人只是写作,没有街头政治,没有语言煽动,暴力威胁的情况下,是否定罪;4、如果罪名成立的化,这个罪名是否违宪?

知识分子的责任问题:批评政府,批评现实,这就是知识分子的责任。应该把自由当成是一种任务来落实,而不仅仅只是享受它。应该行动起来,最起码应该影响自己的学生,多多的走入社会。有的时候要讲究策略,比如,不能成立NGO,就成立球迷协会来做这些事。名字虽然重要,但具体做什么更重要。

北京实习律师的问题:滕彪的建议是政治化,浦志强补充说,其他人没有义务去帮助这些实习律师,律师首先应该自救,也必须要有自救的能力。要杜绝搭便车的心理,自己首先要当好一个公民,这样才能鼓励其他的人。现在这个阶段,大家都在探索,不要进行道德绑架。

与政府的合作与互动的问题:事实是,合作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存在没法不对抗的问题。这是因为我们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只有力量均等,甚至我们的力量远大于他们的情况下,合作和互动才显得更为切实可行。我们的理念当然也认为,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不过这是在将来审判时候,而不是现在,具体可参照南非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维权本身也存在分工的问题,有具体的维权律师,当然也要有更多人呼吁,推动,哪怕仅仅只是围观,也是一种力量。

维权力量的来源,滕彪认为,最大是参与度。一方面是,我们必须内心强大,有个宗教的或者其他的信仰有帮助的,心态平和淡定,技术上也不要去违法,同时注重社会历史以及家庭的责任。另一方面,是不断找到新的参与维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化,娱乐化。维权可以是艺术化的,好玩的事情。同时,参与维权的门槛和成本必须不断降低。

恶法的问题:恶法当然是非法的,所以可以选择非暴力不合作的态度。永远不鼓励暴力暴戾。即使面临法院等不予立案的待遇,我们还是有其他的途径参与维权,包括信访等。当然,信访成功的概率比正常的法制渠道要低很多,基本上只能利用他们内部矛盾作为运作空间。

言论犯罪的边界是:即刻而现实的威胁。

孙志刚的事情是个运气+奇迹的事情,不具备复制的可能性,但作为维权多样性的一种,是可以借鉴的。当时孙志刚的事情出现后,网络舆论很盛,加上人大立法法发布没多久,于是律师们抛开孙志刚的具体案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律意见书,从专业和技术的角度认定“收容遣送条例”是违宪的,最终取得了成功。



[1] 这段文字滕彪先生提及了很多历史人物和事件,我不能一一记下来,所以在这里我将只记录几个标志性时间和事件。

[2] 由王怡,秋风等提出,最开始叫“民权运动元年”。

[3] 浦志强律师现场补充说的。

[4] 第5点是我补充的,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