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会的公开化与中国社会的民主化”笔记 by 余杰
标题:家庭教会的公开化与中国社会的民主化
演讲人:余杰
时间:2010年04月24日 15:00~18:00
内容:
一些特点:
90年代以后,家庭教会的形式开始在城市得到发展,其背景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劳动力的转移。这使得家庭教会的发展,在2000后,从农村逐步扩展到包括四个直辖市以及省会和其他经济发达的50余个大中城市。
家庭教会被誉为最有组织的NGO,通常是以地下组织的形式而存在[1]。其成员也已经从农村的贫民,加入了大量的知识分子[2]。知识分子的加入,使得家庭教会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新的三位一体:改革中的信仰,保守的政治观以及新教的生活方式[3]。
在官方看来,家庭教会的合法化,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家庭教会对神学的理解问题,因为家庭教会基本都是新教。另一个是经济问题,在官方看来,家庭教会的模式,一定会在经济上出现问题,比如非法集资之类的。
但实际上,最大的冲突,可能来自《宪法》和《圣经》之间。具体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应该是备案制度,而不应该是现行的审查制度,因为只有上帝才能审查。第二,是宗教事务应该独立,受尊重,享有自由,而不是被歧视。现在把宗教活动规定在宗教场所以内,对宗教人士大惊小怪,实际上就是一种歧视。第三是政教分离的原则,这个在后面还要提到。
在中国,家庭教会的合法化,是由两个法规所决定的,一个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另一个是《宗教事务条例》。这两个法规都是国务院令,其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1999年的,《宗教事务条例》是2005年的。二者都不是法律,不是由人大审议通过的,所以如果真正用来管理宗教事务的话,其实是不够严谨的。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 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如果业务主管不是神职部门的话,这显然是与教义相违背的。所以这个只能由官方的“三自爱国教会”来充当,而即使是这样,由于三自教会本身的宗旨是违背教义的[4],很多虔诚的基督徒并不承认他们的宗教地位。此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社会团体的条件中,第二款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 有必要成立的。──这也使得在已经取得官方地位的“三自爱国教会”之外,无法成立新的家庭教会组织,几乎将家庭教会合法化的途径全部堵死了。
而将教会归为社会团体的,则是《宗教事务条例》。其中第六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即使家庭教会侥幸,获得了场地的批准,被迫服从“三自爱国教会”的作为主管机构,仍然还有最后一道无法逾越的障碍。那就是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以及更具体的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我们可以注意到,在整个长度不到五十条的《宗教事务条例》中,涉及“宗教事务部门”的论述就有超过20条。这个部门的权力,显然也不仅仅只是适用于基督教,也包括佛教,伊斯兰教等等。这就是说,实际上存在一个超宗教的宗教部门在管理不同宗教的事务。这不但是违背教义的,也是违背“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那怕是非宗教人士也不能容忍的。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要追求家庭教会的合法性,是一件缘木求鱼的事情。所以,家庭教会现在的做法是,直接从宪法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5]出发,追求宪法合法性下的公开化,并且已经在很多方面取得相当的成绩。包括,城市的家庭教会已经从地下半地下,以公寓为活动地,走向了公开的写字楼,拥有自己的网站和出版物,和海外的宗教团体取得联系和开展合作,认真谋划和筹备宗教节日,如复活节,圣诞节等等,也在慈善和教育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互联网的发展,已经给中国提供了一个公民社会的雏形。在互联网上活跃着不少“公共知识分子”。所谓公共知识分子,一般来说,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他们必须具备知识而不仅仅只是常识,表现也需要显得专业些,其次,他们必须具备和公共性相匹配的理念。他们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也往往与起知识专业素养相关。
在一些关于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基督徒,典型的如柏杨[6]、艾晓明[7]等等,已经占到了名单的10%左右。而根据余杰走访的结果来看,他个人认为,中国的基督徒规模已经达到了五千万到六千万人的规模[8]。那么公共知识分子中基督徒的比例,已经超过了基督徒的比例,基督徒已经积极入世了。
这和90年代以前,以个人为主的文化基督徒是占主流地位的,他们一般不参与教会的活动,而现在,公共知识分子往往都是教会基督徒。这也应该是和家庭教会的公开化息息相关的。
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不应该仅仅只关注制度层面的问题,文化,观念(以及受他们影响下的生活和思维方式),都应该顺应社会的发展,做出相应的改变。
从历史的角度看,基督教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来。余杰比较推崇邱吉尔的一个说法[9]:英语国家就是一体的。英语背后所包含的文化价值,信仰已经远远超过了民族的界限。这是其他文化所不能比拟的。而中国从来没有真正学习过英语国家,之前是学习法国的启蒙主义,然后是德国的民粹主义,最后是苏俄的共产主义。这些主义在他们自己的国家都没发展的很好,也没有给中国带来更好的发展。
人权至上[10]。在美国的《独立宣言》里说,人人因为都是被上帝所造而平等[11],以说明人权是一种普世的权利。而我们通常所认为的民主,本身也不是一种万能的制度,它只是所有制度中最不坏的一种,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权。民主本身,也不是价值所在。
宽容与和解。这个主要是非暴力的问题。在当年南非解除种族隔离制度的时候,基督教在防止掌权的黑人反过来迫害白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得南非的解放虽然艰难,但也还算平稳。这也包括他们在东欧解体的时候发挥的巨大作用。非暴力,本身不是一个策略的问题,对基督徒来说,它就是一种信仰。
爱与信任。基督教的教义《圣经》,实际上是由契约精神所统领的。这在摩西出埃及后与上帝立约可以看出。这种契约精神,也是凝聚家庭,让社会发挥作用的基础。而在中国,信任已经被类似钓鱼执法,开胸验肺这样的恶性事件撕裂开了。基督教能在重塑这方面的信仰上,发挥积极作用。
问答环节中好的问题不多,这里只列出我感兴趣的。
关于非暴力的问题,余杰认为,基督徒也不是一味的反对暴力。比如他认为,人民是可以处死暴君的[12]。
余杰是反对杨佳的暴力行为的。理由最重要的是非暴力的信仰,当然,即使是从反抗的角度来看,他的作为也是不大可取的。因为他暴力侵害的对象,并不是当年迫害他的人。而对无辜的人使用暴力,是理应受到谴责的。
余杰认为,家庭教会的公开化,有助于让人们分辨和清除社会上的邪教和异端。这包括他对罗门教以及加尔文的见解。罗门教在正统的基督徒看来,是异端,但余杰认为,因为公开化的存在,他们的教义虽然与正统的不同,但不是那种极端的,偏激的,乃至邪恶的。大不了当成另一种宗教形式就是了。而加尔文的争执,来源于一本叫做《异端的权利》的书,当初其背景是,希特勒上台。而在国内引进的时候,正好是文革结束。这种背景下,作者显然需要借助书里的人物来阐述自己的一些观点,至于有选择性的使用资料就不足为奇了。客观上,它的确发挥了启蒙的作用,只是对加尔文本人不是特别公平了。
余杰有提到,在香港,有的家庭教会是以公司的名义注册的,内地没有这样的情况,但也许可以借鉴。而反过来的,NGO借鉴家庭教会这样的公开化模式,他没有研究过,说不好。
在达赖喇嘛的问题上,余杰说,西方社会基本上认为,他是一个和罗马教宗一样值得敬仰的人。
关于基督徒为什么要参与公民建设,余杰认为,这是一种赎罪的精神,也是在遵从上帝的召唤。实际上,基督徒自有其社会责任。在第二届洛桑会议上通过的《洛桑信约》中,第五章明确提出了基督徒的社会责任:
我们确信,上帝是全人类的创造者及审判者,所以我们应当共同负担起他对人类社会的公义及和好的关注,以及对那些受各种压迫的人的自由的关注。因为每个人都是按上帝的形像造的,不论种族、宗教、肤色、文化、阶层、性别或年龄,每个人都有内在的尊严,所以应当受到尊重及服事,而不应受到剥削。我们在此表示忏悔,因我们忽略了社会关怀,有时认为布道与社会关怀是互相排斥的。尽管与人和好并不等同于与上帝和好,社会关怀也不等同于布道,政治解放也不等同于救恩,我们还是确信:福音布道和社会政治关怀都是我们基督徒的责任。因为这两方面是我们在神论和人论的教义上,以及我们对邻舍的爱和对基督的顺服的必要体现。救恩的信息也包含对各种形式的疏离、压迫及歧视的审判。无论何处有罪恶与不公正的事,我们都要勇敢地斥责。当人们接受基督时,他们就得以重生,进入他的国度;他们不仅必须努力在这不义的世界中彰显上帝的公义,还要传扬他的公义。我们所宣告的救恩应当在个人生命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改变我们。信心没有行为就是死的。(徒17:26, 31;创18:25;赛1:17;诗45:7;创1:26-27;雅3:9;利19:18;路6:27, 35;雅2:14-26;约3:3, 5;太5:20;太6:33;林后3:18;雅2:20)
[1] 这部分的内容,于建嵘有比较详实的调查和论述。
[2] 余杰,王怡,艾晓明等等都是他们的代表人物。其实我还在追想杨小凯,他也是基督徒。
[3] 在这里我可不可以理解为,中国家庭教会,大多是新教的?不过这和新教的教义也是相符合的吧。如果如天主教那种,必须通过神职人员才能赎罪忏悔的话,可能家庭教会就不能存在了。
[4] 《三自爱国教会》,1950年的“三自宣言”在“总的任务”中说“中国基督教教会及团体彻底拥护共同纲领,在政府的领导下,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为建设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在一些教会领袖看来,“在政府领导下”完全违背了教会以基督为元首的基本原则。
[5]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6] 台湾著名学者,已故。
[7] 中山大学教授,曾深入参与黄静案,杨佳案等
[8] 或者仅是家庭教会的规模?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
[9] 他后来在问答环节也多次提到这句话。
[10] 当然,神权是第一位的,但它是独立在社会之外的,所以认为人权第一并不为过。
[11] 通常的译法是“人人生而平等”,但如果对照原文来看的话,这个翻译是错误,至少是不确切的。
[12] 而我个人的看法是,既然人是由上帝创造的,那么也只有上帝才能拿走人的生命,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的。否则就是犯了忤逆的罪了。